發改委: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等方式提高煤炭價格
中新財經5月19日電 據國家發改委微信公眾號消息,近期,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公告(2022年第4號)提出了哄抬價格的具體行為表現。煤炭生產經營企業與需方簽訂合同時,不得通過不合理提高運輸費用或不合理收取其他費用等方式,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。
例如,蒙西煤炭(5500千卡,下同)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為460元/噸,當地某煤礦與電廠簽訂的一份中長期合同中,約定出礦價格為460元/噸,并要求電廠承擔從煤礦到上站裝車的流通費用150元/噸,如煤礦到上站裝車的合理流通費用實際僅為50元/噸,煤礦實際上變相大幅度提高煤炭銷售價格,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。(完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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